近年来,随着互联网的普及,短信已成为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方式之一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中,部分企业在发送短信时存在逾期、骚扰等问题,给消费者造成困扰。
近日,广州市某律所因发送短信逾期被消费者投诉。据消费者反映,该律所曾向其发送过一条催款短信,但短信发送时间为逾期催款,导致消费者产生误会。消费者随后向该律所投诉,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9条规定,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罚款。
在该案中,该律所发送逾期催款短信,违反了合同约定,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。因此,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律所赔偿精神损害。
消费者维权需注意以下几点:
- 保留证据:在发现企业发送短信存在逾期、骚扰等问题时,消费者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,包括短信内容、发送时间等。
- 及时投诉:消费者应及时向企业投诉,要求其改正错误。若企业拒不改正,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。
- 保留维权记录: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记录,包括投诉记录、调解记录等。
希望通过该案,能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到自身的维权权利,并在遇到侵权行为时积极维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