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以下简称“新农合”)是我国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一项制度。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7〕40号)的规定,新农合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参保费用。但也有部分人员可以享受免缴新农合的优惠政策。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3〕44号)的规定,以下七类人员可以免缴新农合:
-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;
- 城镇居民中因病、非因工致残人员;
- 残疾人;
- 低保对象;
- 特困供养人员;
- 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;
-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。
上述人员申请免缴新农合,须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学生证、残疾证、低保证、特困供养证、孤儿证明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等相关材料,向户籍所在地乡(镇)卫生院或村(居)委会提出申请。
此外,根据《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3〕45号)的规定,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在上述七类人员之外,增加免缴新农合的其他人员。
新农合免缴政策的实施,有利于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,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。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申请免缴新农合,享受该项政策带来的优惠。